實踐中,常見有施工企業將項目交付業主使用若干年后,還沒有收回全部工程款的案例。有的施工單位維權意識淡薄,最后收回來的款項本金已被業主以種種理由打了折扣,更不要談索要資金被業主占用期間的利息了。對于長期被拖欠的工程款,且不說對于自身再承接工程、擴大業務規模的經濟實力有影響,單就利息這一項費用而言也是一筆不可低估的損失。如果不引起重視,長此以往,原本就相對弱勢的施工企業將深受其害,發展甚至生存都會受到嚴重影響。
施工企業對于合同付款條件應給予高度重視,使自身的利息請求權始終有據可依。施工企業首先應爭取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付款條件,避免后續因付款條件約定不明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試舉一例說明,在房地產項目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結算款支付條件為“待銷售資金回籠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結算款”,如此約定將面臨諸多風險,市場本身的風險決定銷售資金回籠的時間有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這里的資金回籠是全部還是部分項目的銷售資金也不明確,此外,房地產的銷售是由業主掌控及負責的,即使資金已經回籠,施工單位也未必能在第一時間獲悉,等等。其次,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還應對照約定收集完整的付款節點證明和提請付款的記錄,防止因欠缺付款條件已成就的證明材料導致不能索賠利息損失。對于雙方之間工程款以外的其他往來款,應明確加以標注,避免工程款與往來款混同,影響利息主張。最后,一旦出現業主付款逾期,要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及時提出利息索賠主張,避免逾期失權。對于合同中約定索賠期限并且約定逾期視為放棄權利的情形,施工企業應當格外慎重,避免因為疏忽大意不當處分了自己的合法權利。
施工企業應利用各種有利條件改變自身的合同地位,積極依法轉嫁自身的墊資風險。建筑市場本身的“僧多粥少”的局面決定了施工企業在合同談判時的弱勢地位,因此,大多數情況下的合同條件更多體現為對施工企業的不利。但施工企業應牢牢把握自身所享有的工程款請求權,一旦出現業主逾期付款,要把握時機,促成新的談判。尤其是當前宏觀經濟不景氣的形勢下,施工企業更應開動腦筋,積極行權。考慮到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遠遠不足以彌補施工企業的帶資成本(帶資成本包括銀行貸款利息、材料商等逾期付款損失等),對于業主逾期付款所致增加的利息損失,施工企業可要求將逾期款項變更約定為墊資款,根據實際情況約定足以填補自身損失的墊資利息,并約定墊資利息從業主后續支付的款項中先行收回。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墊資利息計算標準中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對于業主逾期付款可能導致的三角債風險,施工企業應積極設法化解。建議如下:一是在材料買賣等類似性質的采購合同中,約定材料款等款項的支付與業主工程款支付同步,預留一定比例的款項待收到業主竣工款或結算款甚至保修款后支付。二是在業主逾期付款后,有條件地采取債權轉讓方式降低風險,即依法將自身對業主的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債權轉讓給材料商或其他債權人,由該類債權人直接向業主主張權利。(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