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與審理結果]
某化妝品公司要對自己的辦公大樓進行裝修,于是與該市的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裝修合同,合同規定:建筑公司負責對化妝品公司大樓進行裝修,裝修用的原料由建筑公司負責。雙方對于合同交工的時間、裝修費用等作了規定。雙方還約定對大樓中的地面采用大理石鋪地。合同簽訂以后,建筑公司按照約定購買了原材開始工作。不久,化妝品公司要求對大樓其中的幾間辦公室和會議室采用木質地板。建筑公司表示同意,于是對已經裝修完畢的辦公室和會議室進行改裝。為了購買木材,對已經裝修完畢的辦公室和會議室進行重新裝修等花費50000元。裝修工作完成以后,建筑公司要求化妝品公司承擔建筑公司為了改裝大理石地板為木質地板支出的費用,化妝品公司不同意支付這部分費用,只同意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裝修費。雙方因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化妝品公司承擔變更合同要求而使自己多支出的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裝修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化妝品公司在原告已經開始工作后,對雙方達成的關于地板裝修的要求進行變更,建筑公司未提出異議,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于合同進行了變更,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合同的變更并不能解釋引起變更的責任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的合同變更是由于被告自己變更修理內容引起的,因此應當承擔由此導致的原告的損失。法院根據《合同法》第258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為變更合同而多支付的50000元。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的責任的問題。
承攬工作的性質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對承攬工作的要求通過提供圖紙、技術要求或通過對承攬工作數量、質量的特別約定,在合同中體現自己對承攬工作的要求。承攬人只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滿足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攬人工作期間認為按照原告的要求,不能滿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這也是承攬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承攬工作的目的就是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攬工作的成果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承攬合同就不會實現定作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變更對合同的要求。這里的變更與一般合同的變更不同,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提出變更要求,如果對方不同意,則不發生變更,當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對承攬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設計圖紙,提出新的質量要求等,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承攬人認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答復承攬人并提出修改意見。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攬人不應當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則會導致損失的擴大,在此情況下,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但根據公平原則,定作人中途變更對承攬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承攬人按照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應當支付該部分工作的報酬。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支付完成該部分工作所耗費的材料的價款和保管費。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負擔費用。新要求使原承攬工作質量、難度提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增加報酬。因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使工期順延,因此造成承攬人誤工損失的,由定作人賠償損失。
本案中的定作人化妝品公司在與建筑公司簽訂修理合同以后,擅自變更了合同的要求,造成了承攬人建筑公司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258條的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化妝品公司變更了地板的板材,使建筑公司多支出了50000元,化妝品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由化妝品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50000元賠償,是正確的。(法審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