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吳英,在這個名字在2006年曾響徹了東陽、浙江、甚至響徹了全中國。26歲,38億,這兩個看似遙不可及的數字,卻在一個農家女的身上交融了。正當人們感嘆吳英的傳奇人生、對其致富之路無比膜拜的時候,這個傳言其身價38億的年輕姑娘,在還沒有接受到足夠鎂光燈照耀的時候,就黯然退出了資本角逐的舞臺。吳英因非法集資于200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從一個腰纏萬貫的富婆轉瞬之間變成了一個高墻鐵窗內的女囚,吳英傳奇而富有戲劇化的成敗經歷,留給我們無盡的思考。。。。。。
非法集資概念
吳英事件把非法集資這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再一次推到了我們的面前。何謂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的明顯區別首先在于集資者是否有合法的集資主體資格。國家可以成為集資主體,如國家為了調整金融政策的需要,可以向社會公開集資,比如發行國庫券等。部分公司也可以成為集資主體,我國公司法對可以進行集資的公司作了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相反,國務院1998年7月13日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對非法金融機構做了界定,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就可能構成非法集資。如《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下列活動的:(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成因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看似偶然的吳英事件的背后也隱藏著必然的原因。非法集資案件在我國能長期以來層出不窮地存在,必然有其滋生的溫床。相關專家認為,我國“一高七偏”的金融結構體系的不合理是非法集資事件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一高”即金融相關率大大提高。“七偏”即:一是非金融機構(居民、企業和政府)的融資結構偏間接融資。二是金融機構的類型結構偏商業銀行機構。三是銀行市場結構偏大銀行壟斷。四是銀行所有制結構偏國有銀行。五是銀行貸款類型結構偏企業生產經營貸款。六是銀行貸款對象結構偏國有大型企業貸款。七是金融區域結構偏大中城市。扭曲的金融體系結構必然造成金融結構體系的低效能。
另外,中小企業集資困難,普通百姓投資困難的二難情形也是造成非法集資如此猖獗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禁止同業拆借。企業在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只能向金融機構通過貸款的方式來盤活資金。然而,對于有些中小企業而言,由于信譽度不高,從銀行貸款經常受阻,急需資金卻得不到資金來源;另一方面,由于銀行存款利率相對比較低,很多普通百姓又不愿意把閑置資金存放在銀行里。結果,往往會出現企業貸款困難,百姓投資困難的雙重尷尬局面。這種矛盾的情形給一些企業非法集資提供了廣大的空間。
制止非法集資措施
非法集資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相關部門一定要密切配合,完善法制,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為社會營造一個合法有序的環境。
要防止投資者參與非法集資,首先要增強投資者的法律意識、投資知識。投資者要提高法律警惕,不能因貪圖一時之利而被套如非法集資的怪圈。目前市面上的投資品種依據風險程度大致可分為三類。一類是風險較低的國債、部分投資于固定收益產品的基金和部分信托產品等。第二類是風險居中的銀行推出的各類理財產品。第三類是風險較高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外匯產品、黃金等。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狀況選擇合適的投資渠道。
其次,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層層把關,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公安部門要對涉嫌進行非法集資的組織者實施布控,必要情況下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工商部門要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單位或個人的從業執照進行審查,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堅決依法吊銷;金融單位不得為非法集資者提供開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等服務,對籌集的資金在債務清償前應停止支付;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的紀律約束,切實保障嚴密防控、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教育和風險提示,決不能淪為非法集資者的宣傳工具;受害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只有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對非法集資的圍剿才會有明顯效果。
另外,還應拓寬民間的投資渠道,使投資者的權益有合法保障。有關人士呼吁,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將民間金融活動納入金融監管范圍,出臺民間金融活動的相關管理規定,明確其概念、性質和范圍,正確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結束語
吳英事件僅僅是眾多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冰山一角,要想真正地標本兼治非法集資,不僅需要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打擊非法集資提供合法的依據,還要相關的部門把非法集資的工作當作重點來抓,把打擊非法集資的工作落實到實處,此外,廣大民眾的積極參與也是打擊非法集資不可缺少的力量。只要大家一起努力,“灰色金融”的陰影最終定會被“陽光金融”驅逐。